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8
省市地区:湖北,襄阳市
发文机构: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襄政办发〔2019〕14号
发文日期:2019-07-2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襄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27日

襄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3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19号)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至16%执行。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全市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工伤保险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三、执行全省统一缴费基数标准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19号)要求,我市自2019核定年度开始,使用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标准,其中2019核定年度月缴费基数标准为4800元。

四、综合施策,确保企业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7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19〕3号)政策规定,加大落实“援企稳岗补贴”、“社保补贴”工作力度,用好就业帮扶政策,落实“先缴后补”,确保“一人不漏”享受社保补贴。

1.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一是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对参保职工1000人以内的企业放宽条件、简化程序,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对商务部门确定的受影响的外贸参保企业少裁员的,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对不裁员或纳入化解过剩产能清单的参保企业,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返还。二是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照不高于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额度。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落实“社保补贴”政策。开展“人社惠民进万家”活动,广泛宣传社保惠民政策,全面落实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测算补贴数据,由人社部门及时与财政部门协调,落实对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资金,确保社保补贴政策全覆盖。

(二)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下限。用人单位应在缴费基数标准上下限范围内据实申报本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其中缴费标准下限由现行的90%调整为80%,即:职工2018年度月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标准80%的,按80%申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基数标准上下限范围内自行选择缴费档次申报缴费。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正常支付月数标准的县(市、区),可适当调整当地职工医保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三)扩大“助保贷”覆盖范围。将“助保贷”的主要对象调整为距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五年以内、符合在我市市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所有灵活就业人员。

五、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让参保企业和参保群众切实享受到国家“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增强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一)市人社局负责落实好“就业补贴”、“援企稳岗补贴”、参保困难群体“助保贷”政策措施,解决部分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和“断保缴费”救助问题。

(二)市医保局负责落实好阶段性“降低医保缴费基数下限”的政策措施,市卫健委配合市医保局解决参保群众就医保障问题,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督促落实好“降费调基”后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确保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市本级基金缺口,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负担;县(市)、区基金缺口,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市税务局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配合人社部门落实好“降费调基”后的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平台对接、费率基数调整工作。

(五)市经信局负责配合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做好我市中小企业“降费调基”政策宣传和舆情监控工作,出现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市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经信局等部门参加,及时协调解决降低社保费率、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落实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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