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0-07-01
省市地区:湖北,潜江市
发文机构:潜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潜住公委办〔2020〕1号
发文日期:2020-07-0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开展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现将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即1月-12月)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统计口径计算。

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均工资为56241元,市人社部门规定的2019年度职工最低年工资标准为16560元。因此,我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上限为14060元,最低下限为1380元。

二、缴存比例

2020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缴存单位可根据单位情况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同一单位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三、月缴存额

我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374元(单位、个人合计),下限为138元(单位、个人合计)。

四、缴存基数核定及执行时间

缴存基数核定时间:2020年7月1日—2020年7月31日

缴存基数执行时间: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

五、有关事宜

(一)各缴存单位应按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对申报的月缴存基数负责,不得超标准计算。

(二)各缴存单位在做好年度基数核定的同时,须做好以下工作:

1、核定单位基础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性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法人代表姓名及身份证号、专管员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等。

2、核定职工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等。

3、核对单位账款。各缴存单位要认真核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及时清理未达款项及历史挂账。

(三)各单位专管员可在中心网上服务大厅http://219.138.158.181/Newqjgjjwt/login.jsp上做好2020年度基数核定申报工作,申报时须将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专管员身份证、《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清册》、《单位基础信息表》作附件上传,所有纸质材料须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也可携带纸质版、电子版资料到中心服务大厅(潜江市章华南路48号)办理相关手续。

六、工作要求

缴存基数核定工作,实行“先核定,后缴存”的工作机制,因时间紧,任务重,请各缴存单位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我市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缴存基数一经核定,执行1年,原则上不得变更。

对不在规定时间内核定缴存基数的单位,公积金中心将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未核定缴存基数先自行缴存的单位,公积金中心将原路退回其缴存资金。

缴存基数核定工作完成后,各缴存单位应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不得影响本单位职工正常提取、贷款和账户计息,切实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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