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沪就业期间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问答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10
省市地区:上海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9-2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沪就业期间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问答

1.问: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期间如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等规定,外籍和港澳台等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就业证件后,应当按国家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2.问:已在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的个人在本市就业期间可以不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吗?

答: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保双边或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本市参保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保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在国家明确具体经办流程后,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

3.问:外籍和港澳台等人员在本市参保后,如何享受养老待遇?

答:外籍和港澳台等人员在本市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申领基本养老金,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待遇;未达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规定继续缴费,或选择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国家对退休年龄和最低缴费年限有新规定的,本市按国家规定执行。

外籍和港澳台等人员已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且2014年10月前的个人缴费已按规定划入职业年金的,可以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29号)第一条的规定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4.问:外籍和港澳台等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期间未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能否按规定补缴?

答:相关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社会保险争议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即,外籍人员自2011年10月起、港澳台等人员自2011年7月起,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而未参保,且存在社保争议的,应当按国家规定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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