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通知(孝感)

本站发布时间:2016-07-01
省市地区:湖北,孝感市
发文机构: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6-07-0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孝感各地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1、缴存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使用范围为当年七月至次年六月,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2015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15年度工资总额÷12)计算。

2、根据孝感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15年孝感市在岗职工相关工资数据,我市各地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比例及上下限分别为:城镇非私营单位缴存比例统一按12%标准执行,城镇私营单位缴存比例为5%-12%。每月最高缴存限额孝感城区(含孝南)职工个人和单位每月合计不超过3836元,汉川不超过3218元,应城不超过2781元,云梦不超过2330元,安陆不超过2641元,大悟不超过2596元,孝昌不超过2276元;最低缴存额孝感城区(含孝南)职工个人和单位每月合计不低于373元,汉川不低于320元,应城不低于324元,云梦不低于294元,安陆不低于304元,大悟不低于333元,孝昌不低于326元。

3、缴存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各缴存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或者补缴。

4、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标准自2016年7月开始执行,请各缴存单位收到通知后抓紧时间到孝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办事处办理缴存基数调整申报手续。2016年7月1日以前,已经按照2015年度的实际工资总额为职工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单位,其调整有效。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额度调整,并且原缴存额度不符合今年度新的缴存额度上下限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其进行调整,即低于下限的一律调整至下限的缴存额度标准,超过上限的一律调整到上限的缴存额度标准。  

5、孝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并指导各办事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工作。



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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