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5-12-04
省市地区:湖北,襄阳市
发文机构: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襄公积金〔2015〕46号
发文日期:2015-12-04
执行日期:2016-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image.png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规定,现就2016年度襄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一)各缴存单位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工资总额÷12)。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高于上年度我市社平工资的3倍(2014年度我市社平工资为3303元/月);省及以上直管单位参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在社平工资3倍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并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照(财税[2006]10号)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2016年度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按职工参加工作第二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6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应按职工参加工作第二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2016年度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8%—12%。

三、缴存额

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5]49号)规定的我市最低工资计算,2016年度各缴存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212元(单位、个人合计),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248元。

四、调整办理程序

(一)各缴存单位从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xfgjj.com)下载本通知后附的《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表》(表一)和《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表二)电子文档,据实填报。填妥的表格加盖单位行政公章,连同电子文档一起报送市公积金中心(县市区单位报送所属办事处、管理部)业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手续。

(二)部分企业可于元月份按照上年缴存基数报备,七月份再做缴存基数调整。

(三)需要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于2016年1月15日前到公积金中心业务大厅领取并填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表》,办理缴存额调整。

五、调整时间

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2016年1月起执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比例。

六、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市公积金中心咨询电话:3557069、12329

各办事处、管理部咨询电话:见中心网站公告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4日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4日印发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智瞰北方】京津冀推动三地住房公积金协同发展【专题资讯】政策护航毕业生就业启新程【趋势前瞻】公积金政策持续调整,数智化助力效率提升【智法观澜】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你问我答】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注意事项
2025-05-29 中智北京
《全国政策简报》内容全新升级!【智法观澜】模块上线啦!模块聚焦人社法律实务前沿,以专业视角解构新政要义,以法理思维剖析政策内核,首期为您带来如何规避企业单方面调岗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本期还将为您解析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助企稳岗及多项最新人才政策。
2025-04-28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