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09
省市地区:湖北,天门市
发文机构:天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天房金管〔2017〕3号
发文日期:2017-11-29
执行日期:2017-11-29
废止日期:-
摘要: 天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天房金管〔2017〕3号

关于印发《天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现印发《天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天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天门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天门市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自2017年11月29日施行。

天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天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公积金使用率,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发放,或者委托国有或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定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凡达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条件的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称借款人)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贷款条件。

(一)建立公积金制度,并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异地缴存公积金转回本市的,异地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二)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居留证件,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房期房和现房应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建造、大修住房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预算、施工合同、危房鉴定报告;装修住房应提供住房权属证明、装修预算、装修合同;购买二手房应提供购房合同和契税票据;

(五)同意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人(为公积金贷款提供质押或抵押担保的自然人,下同)和担保方式;

(六)借款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贷款或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七)按政策规定比例付清购房首付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应支付总房款的20%。建房应先自筹房屋造价的30%;

(八)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使用的商业贷款可以按照规定转办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同一套自住住房可以根据需要先提取公积金,再按规定办理公积金贷款,但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同一套房应付首付款后的购房款。

第七条  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可以按规定申请本市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发挥公积金家庭代际互助作用,允许借款人购房时,同时使用父母、子女的公积金。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第九条  贷款金额。贷款限额由市公积金管委会适时调整并对外公布,单笔贷款不得超过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十条  贷款期限。由市公积金中心和借款人商定,在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可延长5年,但不得超过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最长期限。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贷款实行逐笔审批: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持3年内发生的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二)贷款审查。市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接受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与借款人面谈,进行实地勘查,审查借款人及配偶、担保人征信报告。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贷款的答复并与借款人商议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贷款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签订合同。市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与借款人面签《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及相关抵押或质押合同。借款人(未婚人士需签署单身声明)配偶因故不能参加面签的,须提供相关有效司法公证委托文件。

(四)贷款审批。借款人填制《天门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报市公积金中心审批。

(五)发放贷款。公积金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所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市公积金中心冻结借款人、担保人公积金账户资金。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可以采取公积金质押、商品房抵押、担保人担保、第三方抵押担保等担保方式。市公积金中心应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贷款担保的具体方式。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质押

(一)担保人必须是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行为人。

(二)担保人必须到市公积金中心面签担保手续,并拍照留档。

(三)借款人因故逾期未偿还公积金贷款时,市公积金中心可强行划扣借款人及配偶、担保人公积金账户资金还贷。

(四)质押比例:借款人在本市月缴存额不低于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当年每月最高缴存额80%的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按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倍确定;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达到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当年月最高缴存额70%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按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倍确定。

(五)以公积金质押借款的,借款人配偶作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一并冻结。

(六)质押担保人在本市缴存公积金的,可以办理异地账户质押担保。

(七)以公积金质押作担保的,在担保期间,借款人可提出担保人账户替换,但未替换的担保人账户不得办理贷款、提取业务,待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解除质押。

第十五条  商品房抵押

(一)商品房抵押贷款的范围:

1、期房抵押:房地产开发商应提供《预售许可证》,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商品房按揭贷款相关合作协议。

2、现房抵押:借款人应提供相关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文书及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抵押权证明文件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现房抵押贷款的产权房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三)借款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现房抵押担保的,计保值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60%,借款人及担保人账户余额可合并计入可贷额度内。

(四)借款人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的,应当以该房屋价值总额作贷款抵押,并以借款人公积金余额同时作为质押担保。借款人逾期不偿还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可在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中强行划扣。

(五)借款人和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提供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文件。

(六)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七)借款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市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也可向市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贷款本息余额。

(八)抵押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注销。

第六章  贷款偿还与回收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贷款偿还计算: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第十八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额度偿还贷款本息的,对逾期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计收罚息。

第十九条  提前还款。贷款发生1年以上,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本息,但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知市公积金中心,并办理提前归还部分本金或提前一次性还清本息手续。提前偿还的部分按原约定贷款期限的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时间计息。

第二十条  贷款偿还。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可选择自有资金还贷或每月划扣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还贷。

第七章  借款合同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借款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依法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担保人应办理解除质押或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八章  贷款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档案是指由公积金贷款审核、发放、催收、变更等行为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为贷款和还款活动提供依据的归档保存文件、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贷款档案资料移交、保管、使用严格按照市公积金中心有关贷款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贷款偿还期间,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天门市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挪用公积金贷款、改变公积金贷款用途的;

(二)经提醒,未按约定数额偿还任何一期公积金贷款,即逾期还款的;

(三)提供虚假、非法证明文件等资料的;

(四)拒绝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对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

(五)担保人担保能力下降或担保财产毁损、价值减少,借款人未按市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

(六)违反本办法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代其履行债务的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行使抵押权或质押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并报市公积金管委会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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