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5
省市地区:山西
发文机构: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9-0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订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示,要切实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和为民爱民的博大情怀,为做好民生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指明了方向。  

  2020年是脱贫攻坚的决战之年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之年,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健全脱贫攻坚与全面小康、乡村振兴有机衔接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进一步健全民生保障体系,大力弘扬敬老孝老中华传统美德,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一是激励多缴多得,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政府缴费补贴(入口补)比基本养老保险相应档次提高一倍。二是筹资权责清晰,明确城乡居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等各方面责任。三是保障水平适度,待遇领取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四是普惠和倾斜相结合,覆盖城乡居民的同时对低收入群体予以倾斜。五是体现子女孝善,从制度上消除老年人养老和返贫致贫问题。  

  (二)基金筹集。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缴费资助构成。缴费标准定为200元至5000元五个年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入口补)由市县负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提供缴费资助。  

  (三)待遇领取条件。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四)待遇标准及调整。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补贴(出口补)和集体补助(出口补)组成,支付终身。政府补贴(出口补)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对有关部门认定的低收入群体每人每月再提高200元(与低保、特困群体待遇不同时享受)。补充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缴费、补贴、补助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低收入标准随着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动态调整。  

  (五)相关对象认定。对低收入城乡老年居民、子女无赡养能力、子女不赡养父母等情形作了认定。  

  (六)基金管理。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统筹层次、筹集主体,及管理、发放、投资运营方式等作了明确规定。通过商业化投资运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七)经办管理及信息化。明确经办主体,业务档案参照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省社保局会同税务部门升级改造信息系统。  

  (八)组织领导。从加强法治保障、财力保障、工作保障、做好政策宣传等方面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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