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直及各县(市)行政、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阿各单位、各公积金管理部:
根据地区统计局近期公布的地区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数据,现就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阿各单位可在2012年5月到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手续;各县单位可在2012年5月到本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二、根据地区统计局提供的2011年度全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为34311元,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测算2012年度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859.25元的3倍基数上限为8577.75元,为此核定2012年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上限单位及个人合计不得超过2058元。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单位携带“U”盘在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单位登记表、汇缴清册均一式三份及单位公积金电子版数据,单位登记表需填写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签章。为提高基数调整工作效率,要求各单位在填写纸质或导入电子版汇缴清册时,其名单顺序要与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表名单顺序一致。
四、单位填写单位登记表单位全称应与单位公章一致,并准确填写单位性质、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中心各管理部将按照此次单位填写的上述信息核对系统中单位信息并予以修改完善。
五、公积金基数调整以2012年4月份工资基数为标准,行政、事业单位须提交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的工资表原件、单位盖章的津、补贴表原件(留复印件一份)。企业单位须提交单位盖章、法人签章的工资表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六、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调整时间为:2012年5月1日——2012年6月20日止。此次公积金基数调整后2012年7月不再受理年度基数调整,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办理基数调整或提交资料不齐全不准确的单位不予调整。
特此通知
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