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09
省市地区:河北
发文机构: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冀人社字〔2023〕88号
发文日期:2023-04-21
执行日期:2023-05-01
废止日期:2024-12-31
摘要: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0.7%,职工个人0.3%。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三、各地要履行失业保险主体责任,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切实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和待遇落实工作,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搞好宣传,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氛围;要优化业务流程,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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