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09-06-09
省市地区:陕西,西安市
发文机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09-06-09
执行日期:2009-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受委托银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09年7月1日起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2009年缴存年度,职工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项目构成应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内容为准。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基数暂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200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般不超过2008年西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有条件的单位最高不超过5倍),即不超过西安市2008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479元的3倍7437元(5倍12395元)。

三、职工2008年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一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600元,长安区、户县、临潼区执行三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520元,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执行四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480元。

四、2008年度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数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五、西安市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暂按原规定执行,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各不低于5%。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原则上一年不变。单位如需变动缴存比例,持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和单位的申请文件,到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六、职工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2008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之和。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元。

七、单位内部封存账户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的调整。

八、各缴存单位在缴存银行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业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进行抽查。凡被抽查的单位,应提供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基数的有效证明。

九、住房公积金各受委托银行网点要积极配合、协助缴存单位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二○○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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