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2〕2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统一的失业保险政策
统一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核定办法,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应保尽保。统一待遇领取政策和待遇标准确定办法,完善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机制。统一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规范基金支出适用对象、申领条件。
二、实施基金统收统支管理
(一)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一集中管理,全额缴拨,统收统支。
(二)基金统收统支。税务部门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含滞纳金,下同)统一缴入省级国库,再定期转入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等通过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归集到省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各区(市)申报的基金支出用款计划汇总后,向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全市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待收到省拨付资金后及时将区(市)所需资金拨付至各区(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列支。
(三)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结清应付未付的各项失业保险政策支出。2022年12月31日全市失业保险累计结余基金封定作为历史结余基金存放在我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省级统一管理,在出现基金收支缺口时统一调度使用。
三、强化基金预算编制
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全市基金预算初步草案,其中基金收入预算初步草案由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市级税务部门编制。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对基金预算初步草案审核通过后,报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
四、建立基金收支缺口分担机制
市政府根据全市基金收支状况,在综合考虑各区(市)经济社会发展、人口结构、就业状况、财政投入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省对市基金缺口分担比例和市基金结余数额,合理确定市与区(市)基金缺口分担办法。
(一)合理分担基金收支缺口。省级统筹后,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内当期收支缺口,按照省级统筹基金承担70%、市和区(市)政府承担30%比例分担。在贯彻省级统收统支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于各区(市)完成基金收支预算后存在的基金缺口,原则上按照市级统筹基金承担70%、区(市)承担30%的分担比例解决。
由于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有结余,分担部分先从封定的历史结余基金中支出。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无可用结余时,当期收支缺口由省级统筹弥补后,剩余缺口分别由各区(市)政府承担,市本级由市政府承担。对于因市、区(市)原因未完成基金收入预算或超预算支出造成的预算外缺口以及违规支出,由同级政府全额承担。
各区(市)具体分担比例根据扩面计划、基金收入预算完成情况、基金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困难程度、失业人口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5%。
(二)及时上解缺口分担资金。当年基金收支缺口先由省级统筹基金垫付,市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达的我市基金收支缺口、政府分担数额和资金上解时间等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将我市应分担的缺口资金足额上解到省,同时各区(市)应及时将本区(市)应分担的缺口资金足额上解到市。
(三)适时调整责任分担办法。受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失业保险制度调整等因素影响确需调整责任分担办法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研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可适时进行调整。
五、提升经办服务管理和信息系统使用水平
(一)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尽快理顺服务管理体制,健全服务管理机构,逐步实行经办业务统一管理。加强队伍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积极靠上指导,推动业务下沉,不断加强我市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标准化建设。
(二)不断提升经办人员对业务信息系统、资金管理系统的使用水平。支持全省实时联网通办,实现相关部门信息系统数据共享、收入对账信息化和业务协同。推进业务经办和基金财务数字化监管,推进社会保障卡实体卡和电子卡全面应用。
六、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实施运行绩效评价
(一)健全多方位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制度。落实基金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办日常稽核内控,实现岗位相互监督、业务环节相互制约。强化信息系统技术监控,统筹防控业务审批风险、财务管理风险、经办管理风险、征收管理风险、信息系统管理风险。健全基金监督和经办稽核内控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坚持属地监督,夯实本级监督责任,严肃查处基金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二)开展失业保险省级统筹运行绩效评价。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安排部署,对各区(市)同步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经办服务、风险防控等失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聚焦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加大督促指导力度。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