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房金〔2014〕1号 关于调整2014年度柳州市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额上限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4-07-08
省市地区:广西,柳州市
发文机构: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柳房金〔2014〕1号
发文日期:2014-07-0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14年度柳州市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额上限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和《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关于调整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决议》的有关规定,现就2014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4年度柳州市(含六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12%,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但降低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能低于5%。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

2013年柳州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含劳务派遣人员)为45598元,2014年度柳州市(含六县)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368元。

四、中直、区直等驻柳州市单位在确认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以及缴存额上限时可参照中直、区直相关政策执行。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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