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计划生育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藏医保办〔2020〕44号)文件精神,对于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因宫外孕(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葡萄胎)绝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等产生的计划生育费用应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在综合考虑我市城乡居民生育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金承受能力,按照自治区医保局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参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参保人员发生计划生育医疗费,经我局2021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1200元,怀孕2个月(含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3000元,怀孕4个月(含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4000元,宫外孕及葡萄胎终止妊娠6000元;绝育术15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800元。以上标准以手术时间为准,于2021年2月1日起实施。在城乡居民医保结算系统中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支付模块尚未设置完成前,由参保人员先行支付后交由所属医保经办部门,待模块设置完成后及时进行系统结算。(城镇职工调整以上支付标准,城乡居民将酌情调整。)
二、生育之前、生育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治疗因生育引起的各种并发症的费用,按照医院诊断结果,诊断上记载生育期间有其他疾病的(含生育并发症),按照统筹区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享受待遇。可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城乡居民实施人工授精(卵)、保胎、治疗不孕不育等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拉萨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