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17
省市地区:江苏,苏州市
发文机构: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9-0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近日,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20〕233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意义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没人带孩子”成为制约家庭再生育的突出因素,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要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针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新情况,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

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促进照护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既是当前苏州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健康苏州行动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广大家庭获得感、幸福感的有效举措。但目前我市社会办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良莠不齐,婴幼儿照护服务面临“托幼一体”逐步萎缩、社会办托育机构短缺、人才培养体系不健全、行业标准体系缺失、综合监管缺位等一系列问题,亟待制定出台我市贯彻落实国家《指导意见》、省《实施意见》的系列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规范发展。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六个部分,其中: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提出了“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指导思想,并明确“政府引导、普惠优先,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为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全市新增一批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底,全市建成一批市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多元化、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到2030年底,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三个全覆盖,打造建设健康中国典范城市的服务品牌。

第三部分为主要任务。细化提出三项主要任务,即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和提升婴幼儿健康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部分为监管体系。按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机构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资格准入、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各群团组织发挥社会监督职能。

第五部分为保障措施。包括强化政策支持、加强用地保障、完善社区配套、加快人才培养、保障管理力量、提供信息支撑、开展理论研究等七大保障措施。

第六部分为组织实施。包括强化组织领导、部门协同、示范引领等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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