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医保办〔2019〕30号
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相关工作的通知》(辽营商小组办发〔2019〕1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经办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办事透明度,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经办服务,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28日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
一、评价对象为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窗口服务工作人员。
二、评价主体为参保单位办事人员、报销群众。
三、评价内容包括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容缺受理、便民服务、文明服务、老人年服务、服务环境等方面。
四、评价方法:现场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投诉等。
五、评价结果分为非常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档次。
六、保证措施
(一)成立“好差评”相关工作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二)为服务大厅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工作保障。逐步建立完善信息评价系统。
(三)建立评价卡、评价工作档案。按月汇总、分析评价卡。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季度评价和年度评价。
七、评价结果的使用
(一)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各相关部门,各部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整改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好评”进行表扬,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三)对“差评”与投诉,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
(四)如果发现责任部门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要启动“问责”机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