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0-07-30
省市地区:浙江,绍兴市
发文机构: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绍住金〔2020〕15号
发文日期:2020-07-3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各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绍住金管〔2007〕2号)及市委、市政府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现对2020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仍然执行上年标准。其中,单位职工的月最低缴存额分别为单位和个人各209元;个人托管缴存职工的月最低缴存额为670元。

二、全市缴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高各为12%,最低各为5%。月缴存额计算到元,即见分、角进元。

三、各单位均应按规定做好2020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调整工作,调整后的月缴存额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可以在调整月缴存额的同时,对2020年1至 6月住房公积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缴。

四、各单位调整当月新增职工暂不作变更,延期至次月作新增,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五、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在与单位职工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自主选择按5%的比例缴存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其中,申请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六、在6月30日前已经按照阶段性支持政策规定申请缓缴的企业,原则应在7月1日起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欠缴部分住房公积金。因经营困难,确需延长缓缴时间的,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重新办理缓缴申报手续,延长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七、尚未建立或未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建缴或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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