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1)6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已经实行低标准缴费、但没有实行低标准享受办法的市县,必须按本实施办法相应调低职工个人账户建账标准和退休后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水平;各地已经制定的“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要尽快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调整规范。今后,各地不得自行制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
二零零一年十月九日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实施办法
一、缴费基数。参保企业职工以本人月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中,月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如职工工资收入记录不全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可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企业以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缴费比例。参保企业按照统筹地区确定的低标准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低标准缴费比例不得低于12%。企业缴费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统筹基金。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按照当地正常标准确定。
三、个人账户。职工个人账户全额由本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
四、基本养老金待遇。按照低标准缴费比例参保的职工退休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乘以缴费系数,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缴费系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缴费系数={正常缴费年限+∑[低标准缴费年度企业费率÷(当地同年企业正常缴费费率-划入个人账户比例)]}÷全部缴费年限之和
缴费系数小于1。
低标准缴费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待遇要根据缴费系数适当核减。
五、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