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赤峰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赤峰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精神,加快推进 “证照分离”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全市范围内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对中央层面523项及自治区范围内设定的1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实施改革。
二、改革方式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版)》涉及市级45项,市和旗县区两级55项,旗县区级18项(见附件1);审批层级不在市和旗县区两级的405项(见附件2)。《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版)》涉及市级4项,市和旗县区两级5项,旗县区级2项,不涉及我市的7项(见附件2)。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清单逐一认领改革事项,对照改革方式、改革措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形成可量化可操作的服务流程、工作规则、服务指南,着力在优化审批方式、压减办事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下放审批层级、提升服务水平、强化事后监管等方面下功夫,不折不扣落实各项改革举措。
直接取消的审批事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直接取消的审批事项涉及市级4项,市和旗县区两级5项,旗县区级2项。自治区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直接取消的审批事项涉及市和旗县区两级1项。对直接取消的审批事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审批改为备案事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涉及市级3项,市和旗县区两级1项,旗县区级3项。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实行告知承诺事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涉及市级1项,市和旗县区两级12项,旗县区级1项。自治区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涉及市和旗县区两级1项。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告知承诺书、明确告知承诺内容,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审批,并细化制定事后核查、撤销审批等具体监管措施。
优化审批服务事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涉及市级37项,市和旗县区两级37项,旗县区级12项。自治区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涉及市级4项,市和旗县区两级3项,旗县区级2项。对优化审批服务事项,鼓励各地区各部门采取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优化受理审批方式等举措,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审批效能。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事项。内政发〔2021〕4号文件中,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权不在市和旗县区两级的共405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认领本部门监管事项,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三、具体举措
(一)实行涉企经营清单管理制度。涉及市和旗县区两级的事项实施清单式管理,逐项明确主管部门、事项名称、许可证件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等内容。市政务服务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市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管局牵头,事项主管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负责)
(二)深化商事涉企经营登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先照后证”“多证合一”改革,推动将保留的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把“证照分离”改革后改为备案的事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畴。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核实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通过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据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通过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事项主管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负责)
(三)加强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涉及企业经营的信息,与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以下简称“三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局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四)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推动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要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受理、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五)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涉企经营许可电子证照标准、规范和样式,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将涉企电子证照归集至“三平台”互认互信。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事项主管部门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六)强化涉企经营督办问责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市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牵头,事项主管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负责)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本级无审批权限,但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由相应职权部门根据监管权限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机构职能承担监管职责。(事项主管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负责)
(二)严肃监管规则。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开展全覆盖核查,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事项主管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负责)
(三)加强信用监管。依托现有信息平台,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对发现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且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归集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四)实施重点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要进行全覆盖重点监管。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针对重点行业企业的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实施“互联网+监管”,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发风险要及时开展专项检查。(事项主管部门和各地区按职责负责)
(五)强化行业监管。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推动行业协会自治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督促相关行业协会对市场准入和质量加强监管。(市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六)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监管力度。(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证照分离”改革摆在突出位置,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工作。市级各主管部门要制定本系统具体实施方案,根据改革方式制定本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细化方案。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要逐项细化改革举措和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加强法治保障。司法部门配合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的改革举措,根据法律法规调整情况,对相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改革政策培训和宣传解读,及时总结宣传改革做法和经验,为企业查询和掌握政策提供便利,让更多企业了解改革、参与改革,共同推进改革,充分享受改革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