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非个人原因未就业并已在我区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长期失业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部队随军家属、复员退伍军人、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和低保家庭人员。
帮扶措施:
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3号):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创业证》且通过市场化手段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
三、《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8〕11号):支持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政府补贴性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300元,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2021年)》的通知(宁就业领导小组发〔2019〕1号):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为依据,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每人每天40元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最高补贴不得超过800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子每人每天20元生活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元。
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扶贫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8〕9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农村劳动力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19〕59号):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的: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缴费给予企业缴费部分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77号):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解聘人员创办小微企业带动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