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局会同民政、财政、卫健、税务、乡村振兴等部门印发了《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对统一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建设,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作用,增强托底保障功能等作出系统安排。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2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2号),要求各市落实主体责任,细化政策措施,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
二、决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出台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筑牢民生保障底线,2022年9月,我局会同民政、财政、卫健、税务、乡村振兴等部门联合印发了《政策措施》,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切实提升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重要举措
一是实施参保资助,巩固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成果。《政策措施》明确规定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全额资助。脱贫攻坚过渡期内,区县(功能区)乡村振兴部门向同级财政申请资金,在集中征缴期内为辖区内不享受其他资助参保政策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全额代缴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二是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实现困难居民和职工全覆盖。《政策措施》确定的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居民和职工,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未纳入以上救助对象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均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三是聚焦重点救助对象,降低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政策措施》规定,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重点救助对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均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均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取消使用大病保险特效药品起付线。
四是科学设计救助制度,分类分层实施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一是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不设年度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对经过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仍然较重的,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70%给予再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二是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一个医疗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对经过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仍然较重的,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70%给予再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三是对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1万元的部分,按6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
五、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咨询电话:0531-68966711。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