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2
省市地区:四川
发文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12-2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为我省城乡居民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原有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修订情况,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进行了修订,经与省级相关部门协商一致,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名义印发各地执行。

《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分总则、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注销登记、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应用、统计管理、档案管理、稽核内控、宣传咨询及举报受理、附则等十四章,共计八十五条。具体解读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框架保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程基本一致

结合我省经办实际,在各级社保机构职能职责、特殊群体缴费和补缴、社税信息共享平台数据交换和问题处理等方面按国家和我省最新规定进行了调整完善,确保操作流程务实可行。

二、体现“人社服务快办行动”要求

优化经办流程、精简办事材料、取消证明材料,大幅缩短业务办理时限。新增网站、自助终端等互联网服务载体和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作、数据共享渠道,通过信息系统和网上服务平台对接,使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更加合理、方便、快捷。

三、同步明确税务部门职责和办理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征缴职能移交后保险费收缴办理流程,加强社保经办、税务部门业务衔接合作,在“第三章保险费收缴衔接”中增加与税务部门在参保登记数据传递、缴费信息发送、特殊缴费业务核定等环节的数据传递、对账工作要求,确保业务顺畅有序办理。

四、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应用

按照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上线工作要求,建立省至村(社区)的信息化经办体系。对厅信息化管理机构在全省统一信息化建设、省市县各级社保机构应用信息系统等方面职能职责进行了规定。

五、按照建立“两个机制”要求完善补缴流程

按照川人社发〔2020〕10号文件要求,对我省建立待遇确定和调整“两个机制”涉及经办要求调整的内容进行了规定。主要涉及参保人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年度内可自愿调整提高本年度已缴费档次标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规定补缴,已领取待遇的不再办理补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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