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具体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09
省市地区:湖北,十堰市
发文机构: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11-1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具体事项的通知

中心各办事处: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防范,针对当前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实际情况,现就贷款业务具体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加强贷款偿还能力的核定

(一)个人缴存户贷款需提供养老保险缴存证明、银行流水(近6个月),偿还贷款本息工资收入标准以公积金缴交基数与养老保险基数综合核定。

(二)经审查认定无实际劳务关系代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按个人缴存户要求办理。

(三)个人信用报告信贷交易信息有贷款余额,其余额纳入还款能力核定贷款额度。

二、加强借款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审核

(一)对于个人信用报告婚姻状况与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婚姻状况不一致,需变更婚姻信息或户籍登记地婚姻登记中心出具婚姻状况信息。

(二)申请人贷款前6个月变更婚姻关系的,由申请人对本婚姻状况的真实性作出书面保证,并授权住房公积金贷款机构查询其婚姻状况。各办事处在贷款发放后应加强申请人婚姻状况、房产信息核查,若经查证借款人规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做虚假承诺的,终止公积金贷款并依法追究贷款人的法律责任。

三、贷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房屋套数认定。在十堰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出具户籍所在地(十堰辖区外无需提供)和购房所在地房产套数证明。个人信用报告有未结清住房贷款,纳入房屋套数认定;有公积金购房使用记录,房产已转让、赠予的需提供房产交易信息资料。

四、存量房抵押物单价高于同地段新房备案均价,按新房备案均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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