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通辽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8-07-09
省市地区:内蒙古,通辽市
发文机构: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8-07-0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通辽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内房金监字[2007]1号)精神和《通辽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情况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一致,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企业单位不得高于11%。

二、职工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最低不得低于《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通政办字[2017] 241号)规定的各地标准:科尔沁区、开发区、霍林郭勒市1660元/月;开鲁县、扎鲁特旗1560元/月;科左后旗、库伦旗、奈曼旗、科左中旗1460元/月。最高不得超过通辽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三倍,即15369元/月。

三、各单位要在缴存年度开始前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核定工作,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当年不变。

四、各单位缴存2019年住房公积金时,若政府及统计部门尚未公布本市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可暂按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标准执行;待2019年度新标准确定后按照新标准执行,并将当年应缴住房公积金的差额部分补齐,不得以本年度缴存基数标准未确定为由欠缴住房公积金。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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