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苏州市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以及年检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2-07-04
省市地区:江苏,苏州市
发文机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苏房金规〔2012〕2号
发文日期:2012-07-0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开展苏州市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以及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财政局,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管理部,各相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开展苏州市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同时,结合本次调整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工作

(一)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已建缴住房公积金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另行发文。

(二)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苏财建字〔2012〕81号)执行。

(三)各地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1370元;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规范缴存基数调整的管理,按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今年全市统一最高限额为13600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

(四)缴存基数的调整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五)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同口径同时调整。

(六)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未达到上限比例的,可以继续调整;未达到下限比例的,应及时上调。

二、年检工作

201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单位,应在本次调整时,同时办理年检手续。

年检内容为查验、核对单位住房公积金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社保编号、工商注册号,地址、单位名称、性质、所在地区、所在乡镇(街道)、法定代表人、经办部门、部门负责人、联系人等信息。

三、办理步骤

(一)通过“网上单位业务”办理

已签约“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可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szgjj.gov.cn)登录“网上单位业务”系统后,按系统指示自行进行缴存基数 调整和年检的操作,并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汇缴住房公积金。

通过“网上单位业务”系统操作的,不需向承办银行网点提供相关纸质表格。在调整操作中,单位应将调整情况告知每个职工。

(二)通过承办银行网点办理

1、缴存基数调整

①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附表一)或到承办银行网点拷贝调整相关数据信息。

②按职工个人2011年度月平均收入(工资总额)调整每个职工的缴存基数,填录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并将调整情况告知每个职工。为便于分类,人数较多的单位,应填写表格中“职工编号”栏目;部门较多或部门与总部地址不一致的单位,应填写表格中“所在部门”栏目。

③将填录好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电子文档和加盖公章的纸质文档报承办银行网点。承办银行网点将调整信息输(导)入住房公积金系统并导出调整清单经单位核对确认。

④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汇缴住房公积金。

2、单位年检

①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年检表》(附表二),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填写年检表。

②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好并加盖公章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年检表》(一式两份),到承办银行网点办理年检手续。

③承办银行网点工作人员在核验无误后将年检信息输入住房公积金系统,并在年检表上加盖住房公积金年检章。

四、其他

(一)本次调整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二)各地接通知后,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抓紧实施,于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缴存基数调整和年检工作。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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