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服务新旧动能转换等重大发展战略作用,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4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迟退休(以下简称延退)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退条件
企事业单位中在相应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副高级及以上高级专家(其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聘用在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延退:
(一)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
(二)新学科和特殊专业、重点学科急需的;
(三)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
(四)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无人接替的;
(五)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强”产业领域,以及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方向急需的;
(六)其他助推山东省乡村振兴、海洋强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推动青岛市15个攻势开展急需、紧缺的。
二、申报程序
(一)正高级专家延退仍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和程序,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
(二)符合延退条件的副高级专家,应当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两个月,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研究同意并填写《延长退休年龄申报表》(见附件)。
(三)市本级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区(市)事业单位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部门批准。咨询电话:85913615。
(四)企业申请延退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企业养老待遇部门办理。咨询电话:85712775。
经批准延退的高级专家,延退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对于确需继续延退的,应按程序再次申报延退。高级专家经批准继续延退的,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五周岁退休;延退期间因身体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可提出退休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高级专家延退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区(市)、各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严把政治关口,严格执行政策,切实做好高级专家延退审核服务工作。
(二)用人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结合行业发展任务、单位人才梯队建设以及年龄层次结构等因素,遵循“综合考量、优中选优”原则,研究制定本单位高级专家延退推荐办法,经党委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省“十强”产业领域、市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方向以及15个攻势急需紧缺的高级专家,各单位要优先评选申报,优先办理延退。
(三)对按本通知规定批准延退的人员,用人单位要依法与其续订聘用(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各区(市)、各主管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材料审核,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
附件:延长退休年龄申报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