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为扎实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切实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升基层政府(包括各区〈市〉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执行)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办公室特制定了本实施意见。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
三、出台目的
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升基层政府(包括各区〈市〉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执行)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能力。
四、重要举措
(一)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
(二)目标要求
2020年,全市初步建立1个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为婴幼儿及其家长(看护者)提供多元化的指导服务;到2023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广泛开展,全市建立3个以上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托育服务机构;到 2025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开展,各区(市)至少建成 1个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托育服务机构。
(三)工作内容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和支持,全面落实产假及相关政策,加强对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加强家庭育儿卫生保健服务工作;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划建设,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多元化发展,鼓励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开设托幼班,鼓励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依托现有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延伸服务,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加强社区托育服务有效供给;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登记备案流程,加强卫生保健、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管理,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保障,完善配套政策,加大经费投入,夯实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四)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形成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协调推进的良好局面。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监督检查等四个方面为抓手不断强化保障措施,全面推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