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06
省市地区:海南
发文机构: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文字号:琼公积金法〔2022〕15号
发文日期:2022-10-27
执行日期:2022-10-27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附件1.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附件2: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2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住房公积管理局

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住房公积金执法领域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对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本《基准》所称的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基准》适用于对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执法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本《基准》的执法主体为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公积金局)。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阶次

第六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省公积金局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含)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含)2万元以下罚款”、一般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条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省公积金局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含)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含)2万元以下罚款”、一般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章 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第八条 适用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即自由裁量权应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规定。

(二)公平公正原则。即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依据、处罚幅度应基本一致。

(三)过罚相当原则。即处罚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程序合法原则。即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即既要制裁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又要教育当事人,培养其法律意识。

第九条 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住房公积金领域轻微违法,经省公积金局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处1万元以上(含)2万元以下罚款:

(一)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未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期限12个月的;

(二)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且涉及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个以下的。

第十条 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住房公积金领域一般违法,经省公积金局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期限12个月但未超过24个月的;

(二)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且涉及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个以上10个以下的。

第十一条 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住房公积金领域严重违法,经省公积金局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期限24个月的;

(二)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且涉及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个以上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单位收到《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在省公积金局作出处罚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社会影响面较小的;

(二)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配合调查取证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省公积金局作出处罚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在本行业或者所在市(县)行政区域内有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三)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基准》中“以下”、“未超过”包括本数;“以上”、“超过”不包括本数(特别注明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基准》中的从轻、从重处罚参照附件《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基准》由省公积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基准》为主。原制定的《关于印发<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行政处罚标准>的通知 》 (琼公积金法〔2012〕10号)同时作废。



《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政策解读

一、修订政策背景

为规范海南省住房公积金执法领域内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修定完成《海南省住房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基准》修订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三)《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三、相关问题解答

(一)《基准》中涉及的行政处罚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如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由省公积金局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将予以行政处罚。

(二)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答: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省公积金局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违法情节,按照违法行为存续期限分档予以处罚,具体见《基准》第六条规定。

(三)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答: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省公积金局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违法情节,按照未建职工人数分档予以处罚,具体见《基准》第七条规定。

(四)行政处罚的裁量权标准是什么?

答: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以单位违法行为存续期间长短(即从单位成立30日之日起算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止的期间)作为处罚裁量标准;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以未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多少作为处罚裁量标准。

(五)海南省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领域分为哪些裁量基础阶次?

答:将“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轻微违法行为”两种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含)2万元以下罚款”、一般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六)哪些情形可以免予处罚?

答:根据《基准》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单位收到《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3.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七)哪些情形可以从轻处罚?

答:根据《基准》第十三条规定,在省公积金局作出处罚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原裁量权处罚幅度内从轻处罚:1.社会影响面较小的;2.在对违反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配合调查取证的;3.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八)哪些情形可以从重处罚?

答:根据《基准》第十四条规定,在省公积金局作出处罚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原裁量权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1.在本行业或者所在市(县)行政区域内有重大不良影响的;2.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情况属实的;3.在对违反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违反行为证据的;4.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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