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帮扶救助受灾企业及缴存职工给予阶段性支持措施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8-07
省市地区:北京,北京市
发文机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京房公积金发〔2023〕22号
发文日期:2023-08-07
执行日期:2023-08-07
废止日期:2023-12-31
摘要: 关于帮扶救助受灾企业及缴存职工给予阶段性支持措施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帮助受灾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职工共同渡过难关,现就给予受灾情影响的企业、缴存职工阶段性支持措施通知如下:

一、受灾情影响较大、导致急需大额资金支出的缴存职工,可全额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对暂时生活困难。

二、受灾情影响的缴存职工,灾情发生后自有住房暂不具备居住条件,需要租赁住房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每月提取限额为实际月租金,不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限制,不受本人及配偶在北京无自有住房限制,不受月缴存额限制。

三、受灾情影响的缴存职工、一线抢险队员、水务工作者、基层干部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可按规定申请延长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四、受灾情影响,无法按此前确定缴存比例缴存的单位,可根据经营情况自主调整缴存比例,最低可调整至5%。调整缴存比例后缴存仍有困难的单位,可向公积金中心出具补缴承诺和补缴计划,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允许单位职工正常申请提取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断缴影响。

五、阶段性支持措施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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