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试点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08-12-15
省市地区:浙江
发文机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浙博办〔2008〕1号
发文日期:2008-12-15
执行日期:2008-12-15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试点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试点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博办[2008]1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博士后试点工作,推动我省博士后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博士后试点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博士后试点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博士后试点工作,推动我省博士后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博士后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5号)和原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印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博士后试点工作,旨在通过指导、扶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试运行博士后机制,积累博士后工作经验,为争取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奠定基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是指经省人事厅授权后,依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合作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试验性地开展博士后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区域性机构。

第四条博士后试点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在省人事厅的统一管理下,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博士后试点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检查和督促各试点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开展博士后工作业务培训,抓好博士后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各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协调本地区博士后试点工作。

试点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博士后工作具体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六条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设试点单位的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特殊区域性机构申请开展博士后试点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企业规模处于国内同行业前列;

(二)建有省级以上研发、技术中心,或同等水平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单位领导重视,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八条开展博士后试点工作,应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省直单位推荐并提出意见,报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议后,由省人事厅确定,并发文公布和授牌。

第九条试点单位应加强与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的合作,依托相关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到试点单位从事博士后项目研究工作。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合作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流动站设站单位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负责办理进出站审批手续。

第十条合作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所需经费由试点单位投入,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生活和科研工作。试点单位应从优确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等待遇,保证科研所需经费,采取多种形式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住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协助办理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就学等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试点单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进站、中期、出站等考核管理工作,应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试点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本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同等标准申请省财政资助,其申报条件、程序和使用范围,按《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人专〔2006〕3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试点单位所在的地方财政也应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

第十三条试点单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通过与之合作招收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申请科研资助,申请办法由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办理。

第十四条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按照省人事厅的部署,每两年对试点单位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工作。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博士后制度建设、博士后人员招收、科研及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为博士后提供的科研、生活保障等方面。根据评估结果,划分评估等级并报省人事厅,对管理工作优秀的试点单位进行表彰,并优先推荐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的试点单位视情作出限期整改或撤销试点的决定。限期整改期为1年。

第十五条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对受到限期整改的试点单位进行专门的指导和帮助,在整改期满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人事厅,根据考核结果作出撤销整改或撤销试点的决定。撤销试点的单位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开展试点工作或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十六条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博士后试点单位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选聘、管理、考核等工作。各试点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加强与流动站设站单位合作,积极开展博士后招收工作,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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