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

本站发布时间:2020-06-23
省市地区:山西,运城市
发文机构: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6-23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个人: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现将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于2020年7月对本单位职工月缴存基数及比例进行调整核定,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在本执行年度(2020年7月-2021年6月)不得变动。

二、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月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5454元,下限为1700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均不得超过12%,不得低于5%。

三、住房公积金必须按月缴存。应遵循“先核定,后汇缴,及时到账”的原则,否则无法按时正常记账。

四、各单位务于7月31日前完成对账工作。

五、各缴存单位要进一步核实完善本单位和所有缴存职工的基本信息,为实现职工网上查询和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信息支撑。

特此通知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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