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定》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7
省市地区:福建
发文机构: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3-2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定》政策解读

日前,我省制定了《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以下简称《适用规定》),现对《适用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限定行政处罚裁量幅度,既是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需要。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我们起草制定了《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及其裁量基准。

  二、目标任务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

  适用情形包括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当从重处罚情形。

  (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5.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主动投案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及时退费未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1.违法情节恶劣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3.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4.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5.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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