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扬州市区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3-07-01
省市地区:江苏,扬州市
发文机构: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扬金管委﹝2013﹞1号
发文日期:2013-07-0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扬州市区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扬州市区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3年度市区(含广陵区、邗江区、开发区、化工园区、新城西区、蜀岗-瘦西湖风景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包括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比例

1、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缴存比例未达到各8%的应调至8%,在8-12%幅度内未达到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12%。

2、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

(二)缴存基数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

各单位的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扬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1100元,最高不超过11800元。其中2013年7月1日以后新开户的单位,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市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025元。2015年7月1日后,所有缴存单位的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同期市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对经济效益较差、又不符合缓缴条件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由单位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降低缴存基数,但不得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三)机关事业单位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1、在职公务员(含参照):国标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第十三个月工资/12;

2、事业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

3、单位和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精确到元。

三、调整时间

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原则于10月30日前结束。各缴存单位从2013年7月起按新的基数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其他

1、对于历年未按规定调整而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2、各单位接本通知后,应到公积金承办银行领取或从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调整审批表》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单位,可到承办银行拷贝),并按所列职工名单,逐一填列2012年月平均工资收入。单位将填写的《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调整审批表》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管理部(国庆路347号)和邗江管理部(邗江路莱福花园B座),经审核确认后到承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手续。

3、单位办理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宜时,须同时进行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登记信息核对和变更登记工作。

4、各县(市、区)和仪征化纤集团公司、江苏石油勘探局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参照本通知执行。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7月1日

抄报: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仪化集团,江苏油田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3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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