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开发区有关单位,局属有关科室、单位:
现将《东营市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东营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东营市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协议管理,规范相关机构的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等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议管理服务机构,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符合条件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为工伤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工伤医疗服务、康复服务以及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第三条 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行市级统一管理。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工伤医疗、康复医疗机构以及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机构协议管理的统筹规划、评估确认、名单公示、协议签订及监督管理等管理服务工作。县区(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服务机构申请的受理及信息核实工作。
第四条 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合理布局。综合考虑机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经营特点、服务质量、价格收费、布局合理等因素,能满足参保人员就医、康复、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需求。
(二)公平公正。鼓励和引导服务机构在质量、价格、服务、管理等方面积极参与竞争,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通过谈判择优签订服务协议。
(三)择优选择。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优先纳入服务机构范围。
第五条 服务机构申请主体。
(一)依法批准设立,能够提供工伤医疗服务、康复服务的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二)依法设立并能提供便捷服务的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机构。
第六条 申请协议管理的服务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依法批准设立。
(二)达到《东营市工伤保险服务机构评定表》(附件1)规定标准。
第七条 申请协议管理服务机构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东营市工伤保险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2);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其他必要的资格证明材料,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部门间信息交换、数据共享等方式自行获取,并进行核验。
第八条 按照“就近办、一次办”原则,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提供受理核实服务机构申请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协议管理服务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服务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自愿、就近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材料。
(二)受理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场受理,其中,县区(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材料不齐全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接收材料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材料。
(三)资格评估。受理材料次月,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临床、护理等医疗专家、医院管理专家、参保人员组成评估小组,评估服务机构上报资料,结合现场实地考查情况,如实记录考查结果,出具评估意见。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评估不合格的服务机构应告知其理由。
(四)名单公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签订服务协议。对公示无异议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安装工伤保险信息系统,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第九条 协议管理服务协议文本内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省市工伤保险政策、法规规定拟定,内容应当包括:政策依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管理、费用结算、信息系统管理、监督管理、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协议变更及解除、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等。
第十条 协议管理服务协议执行期间有新增约定事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管理服务机构可根据需要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服务机构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变更服务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协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有效期,原则上有效期为3年。协议期满后可以申请续签,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服务机构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续签服务协议,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签并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续签服务协议的协议管理服务机构应于协议期满前20个工作日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续签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协议管理服务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其协议管理申请。
(一)自评未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二)解除(终止)服务协议不满1年的;
(三)采取虚构、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被查实未满1年的;
(四)因欺诈骗保等违规违法行为解除服务协议的;
(五)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不满1年的;
(六)存在不良诚信记录未过公示期的;
(七)不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 协议管理服务机构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级别、合并重组、经营范围等事项时,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一网平台”获取相关资料,获取信息不全的,由协议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对因信息变更而导致服务协议内容有较大调整的或因地址变更而导致经营面积、设施、设备与新增评估验收时相比有较大差距的,可先中止协议并组织重新评估。
第十四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管理服务机构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五条 协议管理服务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六条 协议管理服务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致使服务协议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管理服务协议终止:
(一)协议管理协议期满,双方不再续签的;
(二)协议管理服务机构关闭、解散或破产的;
(三)协议管理服务机构受到相关部门吊销相关执业资格许可证的;
(四)协议管理服务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后弄虚作假、降低服务水平以及有违规违法等情形的;
(五)其他导致服务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
第十八条 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各协议管理服务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张贴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服务机构要严格履行服务协议约定内容,对违反协议约定的追究违约方责任。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社会保险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服务机构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情况、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各项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东营市工伤保险服务机构评定表》《东营市工伤保险服务机构申请表》在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下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