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03
省市地区:山东,枣庄市
发文机构: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枣政办发〔2020〕12号
发文日期:2020-08-2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更好满足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积极推进完善现行生育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以城带乡,以点带面”的原则,积极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服务供给明显增加,服务水平明显提升,逐步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2020年,全市初步建立1个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为婴幼儿及其家长(看护者)提供多元化的指导服务;到2023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广泛开展,全市建立3个以上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托育服务机构;到2025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开展,各区(市)至少建成1个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托育服务机构。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和支持

1.全面落实产假及相关政策。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产假、陪护假、哺乳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市总工会、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市〉政府)

2.加强对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发放育儿科普读物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及照护指导、安全防护知识教育,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充分发挥群团、社团等社会组织力量,开展送婴幼儿照护知识进家庭活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

3.加强家庭育儿卫生保健服务工作。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安全防护指导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计划生育协会)

(二)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1.积极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划建设。各区(市)政府要统筹规划,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批服务局、市民政局,各区〈市〉政府)

2.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依据《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对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统一规划,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实施建设;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改扩建托育照护服务设施。推进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鼓励各区(市)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老旧居住小区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多元化发展

1.鼓励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开设托幼班。加大对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幼儿园的政策扶持,支持其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开设2至3岁托幼班,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扩展至2岁以下。充分发挥幼儿园师资队伍在管理、保育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与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结对共建“托育联合体”,提升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2.鼓励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园区等用人单位积极挖掘现有资源,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同一园区内的多家企事业单位,联合提供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妇联)

3.依托现有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延伸服务。发挥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优势,以市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搭建各区(市)妇幼保健机构服务管理网络,开展面向婴幼儿家庭的科学育儿专业指导,打造儿童保健专业人员培训基地和托幼行业专业指导机构。(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市计生协会,各区〈市〉政府)

4.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企业根据家庭实际需求,开发服务产品,提供多样化、多元化、精准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居住人群密集区域周边,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家长提供具备专业教育知识的品牌运营管理一体化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托育服务机构申报国家普惠性托育服务试点,申报成功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要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优先给予税费减免、水电气价格优惠、人才培养补助、金融支持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

5.加强社区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挖掘社区闲置场地资源,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的医护、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设施共建共享。以社区为平台、各类社会组织为载体,通过聘请教育、卫生健康等机构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对社区内适龄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各区〈市〉政府)

(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

1.规范登记备案流程。根据我市实际,托幼一体化机构仍按幼儿园管理,由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准入审批,教育部门联合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综合监管。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业务范围内注明婴幼儿照护服务,由机构所在地的区(市)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机构法人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国家托育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对托育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并进行相关信息公示。(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审批服务局)

2.加强卫生保健、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管理。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市场监管等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和食品用药安全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参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3.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定,建立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综合监管制度、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每年各区(市)卫生健康部门,根据事权组织相关部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联合检查,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进行公示;连续两年检查不合格的机构,由发证(照)机关收回登记注册书并发布公告。凡未登记注册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坚决取缔。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过程的监管,定期进行执业校验和专项检查,实行动态监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保障

1.完善配套政策。鼓励各区(市)政府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人才培养、综合奖补、多渠道融资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落实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和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按规定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方面,公办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幼儿园设立托幼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政策支持。企业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点,可按税法规定扣除有关费用。(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加大经费投入。各级财政要严格落实本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经费,通过各类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发展。有条件的区(市)可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根据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制定奖补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区〈市〉政府)

3.夯实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和课程。强化保育员、营养师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支持各类高校和职业院校与妇幼保健机构共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培训各类婴幼儿照护人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各区〈市〉政府)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市)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体责任,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发挥引导作用,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成立全市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机构,构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

(三)强化督导落实。各区(市)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督导评估机制,对当地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督查评估,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充分利用多种方式加大舆论监督,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地,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

市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指导各区(市)教体局做好辖区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规范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市民政局负责对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并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其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落实。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审批。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科学育儿指导,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市审批服务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市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总工会负责鼓励基层工会组织推动和配合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发挥“爱心妈妈小屋”作用。

团市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市妇联负责组织家庭参与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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