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徐公积金委[2020]1号)的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0-07-09
省市地区:江苏,徐州市
发文机构: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7-0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徐公积金委[2020]1号)的政策解读

1、职工的公积金基数是如何计算的?

答: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按照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来进行计算的,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的口径是: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

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总额

按照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均为自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止。每年的6月30日为结息日,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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