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房金〔2016〕1号 关于调整2016年度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6-07-27
省市地区:广西,柳州市
发文机构: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柳房金〔2016〕1号
发文日期:2016-07-2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16年度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的通知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16年7月1日起,柳州市(含六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15年月平均工资。

2016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6年1月1日后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当月工资收入或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6年度柳州市(含六县)企业职工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其他单位正常住房公积缴存比例为8%—12%,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强要素保障、减轻企业成本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发〔2016〕26号)精神,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2016年度柳州市(含六县)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627元; 2016年度柳州市(市区)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70元,六县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50元。

四、中直、区直等驻柳州市单位在确认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以及缴存额上限时可参照其上一级单位所在地相关政策执行。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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