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天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0-06-18
省市地区:天津
发文机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津公积金委〔2020〕2号
发文日期:2020-06-18
执行日期:2020-07-01
废止日期:2021-06-30
摘要: 关于调整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不做调整,最低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5983元。

单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为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不再重新核定。

二、缴存比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做调整,仍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有关要求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规定,保证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

五、有效期及其他规定

本通知有效期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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