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 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朔州)

本站发布时间:2017-09-01
省市地区:山西,朔州市
发文机构: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7-09-0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2017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 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县(区)、平朔、市直、驻朔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汇缴行为,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的通知》(晋建金字〔2014〕294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41号)精神,现就全市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限高保低”问题

各县(区)、平朔、市直、驻朔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超过12717元。下限原则上不低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543元),最低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一类地区平鲁区和朔城区不得低于1620元;二类地区山阴县和怀仁县不得低于1520元;三类地区应县和右玉县不得低于1420元。

二、关于按月缴交问题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双贯标”要求, 各缴交单位2017年7月份核定基数后,必须严格按照市中心及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定的基数和比例进行汇缴,要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同时通过汇缴单位的对公账户按月足额缴交到位,否则,系统将无法入账,只能退回到汇缴单位的对公账户。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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