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12
省市地区:河北,承德市
发文机构: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6-01
执行日期:2022-06-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治县)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为有力促进我市公积金缴存人合理的住房消费,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将贯彻落实6月1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原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20%;职工购买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原不低于60%调整为不低于30%。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单方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60万元,双方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80万元;购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被动式超低能耗自住住宅或者新建全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上浮20%,即单方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为72万元,双方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为96万元。

三、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政策。依据人民银行个人征信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对购房居民执行“以贷认房”的政策,予以贷款资格认定。

四、购房面积144平米以上的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变,按原贷款政策执行。即:购买首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不含)以下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购买二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不含)以下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30%;购买首套、二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上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40%。

五、政策调整执行时间要求。此次贷款政策调整时间以6月1日管委会通过日期为准。公积金业务系统录入申请为6月1日(含)以后贷款按照此次调整的新政策执行,6月1日之前公积金业务系统录入申请的贷款按照原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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