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04
省市地区:山东,济南市
发文机构: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9-2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的执法中坚力量,其执法行为直接影响着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目前,我市对市、县(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关于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济政发〔2010〕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该文件于2010年7月26日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后印发实施。20号文对规范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令724号)的颁布实施和《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的修订,20号文已不再适应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需要。

二、决策依据

(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三)《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

(五)《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联动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50号)

(六)《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51号)

(七)《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1〕15号)

(八)《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65号)

三、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及时衔接上位法规定,完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配套,适应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新内容、新变化、新形势,明确市、县(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

四、重要举措

(一)管辖原则保持不变,增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各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二)一般管辖中市人社部门管辖范围增加“中央所属、省属、市属企业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国有控股)和部队、外省(市)及省内外市驻济用人单位”。

(三)一般管辖中市人社部门管辖范围第二条增加“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一般管辖中区县(功能区)人社部门管辖范围第一条修改为“本区县(功能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辖的除外”。

(五)一般管辖中市人社部门管辖范围增加“市级(含)以上行政审批部门、司法部门、财政部门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六)一般管辖中区县(功能区)人社部门管辖范围增加“本区县(功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七)特殊管辖中增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责范围但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先予登记,并及时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相关业务系统流转至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处”。

(八)特殊管辖中增加“认真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维护工作”条款。

五、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联系电话:8626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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