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13
省市地区:广东
发文机构: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粤医保规〔2022〕7号
发文日期:2022-07-20
执行日期:2022-07-20
废止日期:2025-07-19
摘要: 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等要求,严格规范我省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新型监管方式,根据《社会保险法》《行政处罚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省局制定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4日


附件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基本编码设定依据适用情形从轻处罚依据裁量幅度配套监管措施备注
1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44028900E000《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仅对主动供述的新线索、证据查实部分适用);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5.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处罚金额不低于骗取金额的2倍,不高于骗取金额的2.9倍(含本数)。1.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复查整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2.加强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劝导监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1.初次违法且骗取医保基金金额在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本数)并及时改正的;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2对定点医药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8900D00Y《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仅对主动供述的新线索、证据查实部分适用);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5.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处罚金额不低于造成损失金额的1倍,不高于造成损失金额的1.3倍(含本数)。1.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复查整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2.加强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劝导监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1.初次违法且骗取医保基金金额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含本数)并及时改正的;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3对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44028900B00Y《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四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仅对主动供述的新线索、证据查实部分适用);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5.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处罚金额不低于骗取金额的2倍,不高于骗取金额的2.9倍(含本数)。1.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复查整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2.加强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劝导监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1.初次违法骗取医保基金金额在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本数)并及时改正的;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4对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待遇或者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政处罚44028900A00Y《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四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1.由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仅对主动供述的新线索、证据查实部分适用);5.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6.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处罚金额不低于骗取金额的2倍,不高于骗取金额的2.9倍(含本数)。1.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复查整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2.加强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劝导监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2.初次违法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本数)并及时改正的;3.初次违法骗取医保基金金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本数)并及时改正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5对药品经营单位、承办医疗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44028900F000《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仅对主动供述的新线索、证据查实部分适用);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5.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处罚金额不低于骗取金额的2倍,不高于骗取金额的2.9倍(含本数)。1.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复查整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2.加强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劝导监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1.初次违法骗取医保基金金额在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本数)并及时改正的;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基本编码设定依据适用情形减轻处罚依据裁量幅度配套监管措施备注
1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44028900E000《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仅对主动供述的新线索、证据查实部分适用);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5.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处罚金额不高于骗取金额的2倍(不含本数),不低于骗取金额的0.6倍。1.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复查整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2.加强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劝导监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1.初次违法骗取医保基金金额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不含本数)并及时改正的;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2对定点医药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8900D00Y《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仅对主动供述的新线索、证据查实部分适用);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5.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处罚金额不高于造成损失金额的1倍(不含本数),不低于造成损失金额的0.3倍。1.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复查整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2.加强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劝导监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1.初次造成医保基金金额损失在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不含本数)并及时改正的;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3对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44028900B00Y《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四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仅对主动供述的新线索、证据查实部分适用);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5.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处罚金额不高于骗取金额的2倍(不含本数),不低于骗取金额的0.6倍。1.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复查整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2.加强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劝导监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1.初次违法骗取医保基金金额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不含本数)并及时改正的;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4对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待遇或者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政处罚44028900A00Y《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四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1.由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仅对主动供述的新线索、证据查实部分适用);5.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6.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处罚金额不高于骗取金额的2倍(不含本数),不低于骗取金额的0.6倍。1.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复查整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2.加强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劝导监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2.初次违法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含本数)并及时改正的;3.初次违法骗取医保基金金额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不含本数)并及时改正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5对药品经营单位、承办医疗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44028900F000《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仅对主动供述的新线索、证据查实部分适用);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5.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处罚金额不高于骗取金额的2倍(不含本数),不低于骗取金额的0.6倍。1.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复查整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2.加强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劝导监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1.初次违法骗取医保基金金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不含本数)并及时改正的;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免处罚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基本编码设定依据适用情形免处罚依据配套监管措施备注
1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44028900E000《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1.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复查整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2.加强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劝导监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1.初次违法(指在本次医保领域违法行为发生前2年内,在医保领域没有行政处罚记录的),且危害后果轻微(指骗取医保基金1000元以下(含本数)且未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的。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对定点医药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行为的行政处罚44028900D00Y《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1.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复查整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2.加强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劝导监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1.初次违法(指在本次医保领域违法行为发生前2年内,在医保领域没有行政处罚记录的),且危害后果轻微(指造成医保基金2000元以下(含本数)损失且未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的;2. 在自查自纠中发现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及时主动改正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全额追回涉案医保基金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对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44028900B00Y《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四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1.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复查整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2.加强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劝导监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1.初次违法(指在本次医保领域违法行为发生前2年内,在医保领域没有行政处罚记录的),且危害后果轻微(指造成医保基金1000元以下(含本数)损失且未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的;2.在自查自纠中发现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及时主动改正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全额追回涉案医保基金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4对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待遇或者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政处罚44028900A00Y《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四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1.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5.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1.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复查整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2.加强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劝导监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1.初次违法行为轻微(指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500元以内(含本数)且未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并及时改正的;2.初次违法骗取医保基金金额在200元以内(含本数)并及时改正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5对药品经营单位、承办医疗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44028900F000《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1.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复查整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2.加强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员劝导监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1.初次违法(指在本次医保领域违法行为发生前2年内,在医保领域没有行政处罚记录的),且危害后果轻微(指骗取医保基金金额1000元以下(含本数)且未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的;2. 在自查自纠中发现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及时主动改正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全额追回涉案医保基金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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