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13
省市地区:四川,内江市
发文机构: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7-1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现将我市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限

各单位务必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新的缴存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缴存比例

各单位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比例为5%。

三、缴存基数

(一)机关事业单位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范围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川建金发〔2022〕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内容为准。

依据相关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和全市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我市最高缴存基数上限为每月22206元,最低缴存基数下限为每月1970元。

四、账户信息核对

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单位经办人应对本单位的单位账户及职工账户信息予以核对(特别是对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和职工个人联系电话)。对核对有误的,应立即修改。

五、报送要求

1.各单位在完成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信息核对后,应通过网上营业大厅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报,同时,各单位应上传《信息核对完成说明》,机关事业单位须上传《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构成明细表》。

2.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单位也必须进行上述申报程序。

3.2023年8月31日前未申报缴存基数调整和完成信息核对工作的单位,我中心将暂停其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业务。


附件: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构成明细表(机关单位)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构成明细表(事业单位)

3.信息核对完成说明

4.信息核对说明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7日

(附件可至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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