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现对《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东莞市医疗保障体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的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按照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医疗保障政策进行调整。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
2、《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
3、《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门诊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27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粤办函〔2017〕734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表述:一是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和城乡居民实施分类保障。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分类保障实施前已达就业年龄的且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城乡一体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大中专学生、中小学生、港澳台未就业人员除外)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外的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及缴费费率。参加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及职工缴费基数由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三是调整异地就医普通门诊待遇。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参照市内社区门诊转诊就医支付比例(本市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50%、三级定点医院35%),设置基本医疗费用年度限额700元/人/年。四是完善社区门诊统筹政策。增加急诊就医的待遇: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时间外,因急诊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参照转诊定点医院的支付比例支付。五是进一步扩大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参保范围。将连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满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且已在本市办理居住证的6周岁以下非本市户籍子女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四、目标任务及预期效果
通过实施《通知》,一是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建立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有利于构建更公平适度的医疗保障机制。二是根据国家与省文件要求,调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与费率,落实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征缴管理方案,有利于提升医疗保险基金互济能力、平衡能力,同时保持基金筹资水平,维持基金运转能力。三是结合近年跨省异地就医平台的建设,调整异地就医普通门诊待遇,提高异地就医参保人待遇。四是在基金负担范围内,增加急诊就医待遇,完善社区门诊统筹制度,更加便民利民,提高参保人医疗保障水平。五是扩大本市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参保范围,为更多外来人口提供医疗保障,有利于吸引外来人口留驻东莞,提高东莞城市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