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待遇调整范围和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2021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90.74元、85.70元、80.66元、75.61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761.68元的,增加到3761.68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70.57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60.49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038.53元的,增加到3038.53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1至4级工伤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3761.68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681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412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3.55元。
(三)生活护理费:以2021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379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3033.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227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