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帮助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和职工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具体困难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8-29
省市地区:福建,福州市
发文机构: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4-2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帮助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和职工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具体困难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经核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其职工能否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某企业受疫情影响,经核准于2022年5月起缓缴住房公积金,该企业职工张某于2022年1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至2022年4月,鉴于该企业缓缴期间缴存时间可连续计算,因此该职工最早可于2022年6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因疫情防控导致不能正常还款的,如何申请不作逾期处理

  因从事疫情防控一线工作、居住小区(村)被纳入人员流动限制区域以及受新冠病毒感染接受隔离治疗的缴存职工,在上述期间无法正常还款的,可持所在单位、社区、诊疗医院或疫情防控管理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到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

  例1:职工林某因居住小区于2022年3月25日至4月15日被纳入人员流动限制区域,无法正常还款,其可于2022年5月15日前持相关证明到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其4月的逾期还款不作逾期处理。

  三、因疫情防控导致未能及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何处理?

  因从事疫情防控一线工作、居住小区(村)被纳入人员流动限制区域以及受新冠病毒感染接受隔离治疗的缴存职工,在上述期间未能及时申请提取的,可持所在单位、社区、诊疗医院或疫情防控管理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到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

  例2:职工王某购买一套自住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明上的登记日期为2021年4月10日,原打算于2022年4月10日之前申请购房提取,但其因受新冠病毒感染于2022年4月1日至4月20日接受隔离治疗,无法及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可于2022年5月20日前持相关证明到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王某2022年4月10日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例3:职工刘某购买一套自住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明上的登记日期为2021年1月10日,最迟应于2022年1月10日之前申请购房提取,其居住小区于2022年4月1日至4月20日被纳入人员流动限制区域,因疫情事实影响之前已超过规定提取期限,因此刘某仍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例4:职工郑某申请租房提取,上一次提取时间为2021年1月10日,因其于2022年3月20日至4月20日从事疫情防控一线工作,无法及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于2022年5月15日持相关证明到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12个月外加2022年3月至5月的租金,即15个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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