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7月1日,潜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潜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必须每年核定一次。
主要内容
一、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即1月-12月)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统计口径计算,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和《湖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市人社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均工资为50857元,市人社部门规定的2018年度职工最低年工资标准为16560元。因此,我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上限为12714元,最低下限为1380元。
二、缴存比例
根据《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由各地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19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缴存单位可根据单位情况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同一单位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三、月缴存额
月缴存额=(缴存月工资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月工资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我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050元(单位、个人合计),下限为138元(单位、个人合计)。
四、缴存基数核定及执行时间
缴存基数核定时间:2019年7月1日—2019年8月31日
缴存基数执行时间: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
五、相关问题
各缴存单位在做好年度基数核定的同时,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核定单位基础信息;二是核定职工基本信息;三是核对单位账款。这三项工作是按照住建部“双贯标”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础信息,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以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缴存基数核定工作完成后,各缴存单位应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不得影响本单位职工正常提取、贷款和账户计息,切实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