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5-08-14
省市地区:江苏,镇江市
发文机构: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镇公积金﹝2015﹞59号
发文日期:2015-08-14
执行日期:2015-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镇政发[2007]72号)的规定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镇江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进行调整,各单位应按照统计部门规定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单位为个人和单位各10%,最高不超过12%;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

三、新职工(1998年12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住房补贴系数仍为12%。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5100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1630元。

五、各缴存单位应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所有职工的缴存基数调整结果应在单位进行公示,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交各单位缴存银行办理调整。各缴存单位原则上应于2015年9月底之前做好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六、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后月缴存额如低于本人原月缴存额的,应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后,到单位缴存银行办理调整。

七、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政策,不得不调、少调或多调,并按照国家“控高保低”的要求,纠正违规行为,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可登录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zjgjj.cn)从“下载中心”的“单位缴存基数调整”模块录入单位公积金账号后下载本单位《缴存基数调整清册》,或到住房公积金汇缴银行复制本单位《缴存基数调整清册》,按要求填列后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九、各辖市、区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十、以上调整政策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8 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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