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的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3
省市地区:内蒙古
发文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1-1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文字解读】《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的解读

为了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不足的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82号)精神,近期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4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制度覆盖范围、支付范围、支付政策、政策衔接等方面的内容。一是覆盖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二是支付范围。政策范围内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三是支付政策。明确了医保“三条线”支付政策,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不低于10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不低于4000元、退休人员不低于5000元。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适当拉开支付比例差距,并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50%,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低于60%,退休人员增加5个百分点。四是做好门诊和住院保障政策的衔接。门诊保障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纳入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并做好与住院支付政策的衔接。

二、相关要求

《通知》对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稳慎推进、营造良好氛围方面还提出了一些要求。一是各统筹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按照职责权限确定待遇标准,完善预算管理、基金监管、经办管理、支付方式等制度措施,确保2022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是为确保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积极稳妥推进,确保参保人员待遇平稳过渡,2023年底前,各统筹地区要开展改革实施评估工作,根据统筹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保障机制。三是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积极稳妥推进,确保参保人员待遇平稳过渡。四是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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