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09
省市地区:四川
发文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4-28
执行日期:2023-05-01
废止日期:2024-12-31
摘要: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0.4%,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统一按照基准费率0.2%、0.4%、0.7%、0.9%、1.1%、1.3%、1.6%、1.9%的80%执行,即分别执行0.16%、0.32%、0.56%、0.72%、0.88%、1.04%、1.28%、1.52%,实施期限至2024年底。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严格规范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组织实施,做好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报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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