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铜川)

本站发布时间:2012-06-17
省市地区:陕西,铜川市
发文机构: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铜住金发〔2012〕24号
发文日期:2012-06-1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本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安排在2012年7月至10月进行。2012年7月1日起,单位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调整范围

我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三、缴存比例

201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的25%,缴存比例暂未达到25%的单位,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县区管理部申请提高缴存比例。

四、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铜川市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3963元,最低月工资为910元,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5倍,下限不得低于职工月最低工资计算,我市职工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限为3538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228元。

五、有关要求

(一)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应于2012年10月底之前做好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自2012年7月起到调整当月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应一并补缴。

(二)单位月缴存额高于最高限额的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低于最低限额的应及时提高或向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三)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一年一审定,原则上一年之内不得变动。如遇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引起单位月缴存总额变动的,单位应及时向市公积金中心或县区管理部报送人员增减变更清册。

业务咨询电话:0919—3286338  3182915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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